建站公司自認使用MetInfo建站判賠2萬
裁判文書摘要
案號:(2021)浙02知民初194號
裁判結果:
一、被告寧波燕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寧波小目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對原告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享有的“MetInfo企業網站管理系統”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害;
二、被告寧波小目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含合理維權費用);
三、駁回原告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小目標公司在案件審理中確認該證據系其此后采用的第三方程序源代碼,并非米拓程序的源代碼,同時確認在2020年7月份之前其確實使用了米拓系統,并對米拓公司提交的米拓系統源代碼與米拓公司取證到的小目標公司在2020年7月份之前使用米拓系統建立的被控侵權網站部分源代碼所出具的比對意見無異議。
裁判文書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浙02知民初194號
原告: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洋湖街道和順路269號綠景欣苑二期2棟1219號。
法定代表人:劉波,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蓉蓉,北京盈科(寧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婷婷,北京盈科(寧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寧波燕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西店鎮竺家村37號。
法定代表人:周燕,該公司執行董事。
被告:寧波小目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中山東路2111號045幢(1-1)019工位。
法定代表人:林信宇,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剛,該公司員工。
原告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拓公司)與被告寧波燕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匯公司)、寧波小目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目標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8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米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蓉蓉、萬婷婷、燕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燕、小目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米拓公司向本院訴請判令:一、燕匯公司、小目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米拓公司軟件著作權的行為;二、燕匯公司、小目標公司共同賠償米拓公司經濟損失(含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6萬元;三、燕匯公司、小目標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官方網站首頁、官方微信公眾號(jz-51swx)上發表為期一個月的聲明向米拓公司賠禮道歉。
事實和理由:米拓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4日,自主開發了“MetInfo企業網站管理系統”,后于2018年更名為“米拓企業建站系統”(以下簡稱米拓系統),并取得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米拓公司依法享有米拓系統的軟件著作權。經米拓公司宣傳推廣,米拓系統已獲得了極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已有超過數十萬客戶下載使用米拓系統,用以構建自己的企業官網。米拓公司經調查發現,燕匯公司所屬域名www.yanhuicy.com、m.yanhuicy.com對應的網站(以下簡稱被控侵權網站),在未獲得米拓公司商業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復制、修改、使用米拓公司的米拓系統建設網站,沒有按《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的要求保留版權標識“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屬網站“www.cnbosite.com、www.mituo.cn”鏈接。被控侵權網站由小目標公司制作。燕匯公司、小目標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侵害了米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權,給米拓公司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
燕匯公司未發表答辯意見。
小目標公司答辯稱,一、小目標公司在本案糾紛發生之前從未看到過《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小目標公司主觀上不存在侵權故意。米拓公司存在誘導用戶安裝一鍵無許可協議系統的行為,并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米拓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因被控侵權網站的存在給其造成的損失,亦未提供被控侵權網站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二、米拓公司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但其網站并未標注或辦理經營性ICP許可證,且米拓公司對“MetInfo”、“mituo”標識并不具有商標權。米拓公司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及其以不具備商標權的標識進行維權,導致《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無效。三、米拓公司提供的百度取證文件并非公證文書,不能直接作為證據使用。米拓公司提供的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為“MetInfoV5.0”,著作權人為山東不知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該證書與本案無關。四、米拓公司長期在網絡上進行虛假宣傳,其使用的宣傳用語嚴重影響用戶的真實選擇。米拓公司所提出的軟件開發成本過高,其未提供其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開發成本及推廣成本也缺乏依據。綜上,請求駁回米拓公司的訴訟請求。
米拓公司圍繞其訴訟主張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技術企業證書;2.軟件企業證書;3.“米拓企業網站管理系統”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5.0版本)、米拓企業建站系統源程序(5.3.1);4.域名“www.cnbosite.com”、“www.mituo.cn”查詢結果截圖;5.“米拓”“米拓建站”商標注冊證書;6.電子數據保全證書、被控侵權網站部分電子數據;7.《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8.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9.營銷推廣費用專項審計報告;10.米拓公司在互聯網平臺進行宣傳推廣的網頁截圖;11.米拓企業建站系統在第三方軟件平臺下載量統計截圖(截至2020年10月)。
燕匯公司未提交證據。小目標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1.米拓公司ICP許可業務信息查詢結果截圖;2.“Metinfo”“mituo”商標查詢結果;3.“MetinfoV5.0”“MetinfoV8.0”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4.長沙市岳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投訴舉報告知函、群眾投訴截圖;5.米拓公司及中科華威(北京)信息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華威公司)等網頁截圖;6.米拓公司網頁截圖及米拓公司產品“Metinfo7.1小皮面板”無協議自動安裝視頻等;7.米拓公司程序代碼及網絡搜集程序代碼;8.米拓公司各版本程序代碼;9.米拓公司本案所訴網站截圖;10.被訴侵權網站源代碼。
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進行了質證。對米拓公司提交的證據,燕匯公司、小目標公司質證對其形式真實性均無異議;對小目標公司提交的證據,燕匯公司未發表質證意見,米拓公司對證據1-9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對證據10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認為小目標公司提交的被控侵權網站源代碼系經過篡改,與米拓公司取證到的源代碼并不一樣。
本院經審查,對米拓公司提交的證據及小目標公司提交的證據1-9的形式真實性均予以認定,并根據上述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本案的關聯程度、證明內容、證明力等因素,酌情予以采納;對小目標公司提交的證據10,小目標公司在案件審理中確認該證據系其此后采用的第三方程序源代碼,并非米拓程序的源代碼,同時確認在2020年7月份之前其確實使用了米拓系統,并對米拓公司提交的米拓系統源代碼與米拓公司取證到的小目標公司在2020年7月份之前使用米拓系統建立的被控侵權網站部分源代碼所出具的比對意見無異議。結合小目標公司庭審陳述,本院對小目標公司提交的證據10不予采信。
經審理,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2013年5月30日,國家版權局出具證書號為軟著登字第0557589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該登記證書記載:軟件名稱:MetInfo企業網站管理系統[簡稱:MetCMS]V5.0。著作權人為米拓公司,開發完成日期為2012年9月13日,首次發表日期2012年11月14日,軟件登記號為2013SR051827,權利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權利范圍為全部權利。米拓公司提交的米拓系統源程序中有“Copyright(C)MetInfoCo.,Ltd(http:\\www.cnbosite.com)。Allrightsreserved(版權所有)。”署名信息。
米拓公司提交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務服務平臺I**/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ICP備案查詢信息顯示,米拓公司系下列ICP備案信息主體:備案/許可證號“湘I**備07500799號”;審核通過時間“2018年7月30日”;網站名稱“米拓建站”;網站首頁網址為www.cnbosite.com;網站域名metinfo.cn。
米拓公司系下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1.“米拓”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第42類,平面美術設計;工業品外觀設計;產品測試;室內裝飾設計(截止)。注冊日期2019年4月7日,有效期至2029年4月6日。2.“米拓建站”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第42類,平面美術設計;包裝設計;質量體系認證;室內裝飾設計(截止)。注冊日期2019年7月21日,有效期至2029年7月20日。
燕匯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成立,經營范圍為餐飲服務,餐飲管理服務,餐飲配送服務,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規定未禁止或無需經營許可的項目和未列入地方產業發展負面清單的項目。小目標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5日,經營范圍為網絡技術、計算機軟硬件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推廣、技術服務;網站建設;網頁設計;產品樣品設計等。被控侵權網站系由燕匯公司委托小目標公司建站。
2020年4月22日,米拓公司對被控侵權網站進行網頁取證,百度取證和北京國創鼎誠司法鑒定所為此聯合簽發了《電子數據保全證書》,并在證書中標明了簽發機構、簽發編號、數字指紋、委托人、申請時間、數據類別、來源網站等具體信息。
審理中,本院對于米拓公司提交的米拓系統源代碼文件(壓縮文件“MetInfo5.3.1.zip”)進行解壓縮得到文件2388個,大小共計20.3MB,其中包含“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txt”文件,根據該文件記載:未獲商業授權之前,不得將MetInfo用于商業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網站、政府、金融、教育機構、學校、社會團體及其他經營性網站、以營利為目或實現盈利的網站,個人網站永久免費且不限制用途)。未經官方許可,不得對MetInfo或與之關聯的商業授權進行出租、出售、抵押或發放子許可證。無論如何,即無論用途如何、是否經過修改或美化、修改程度如何,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體或任何部分,未經書面授權許可,軟件頁面頁腳處的版權標識(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屬網站(http://www.cnbosite.com)的鏈接都必須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
將米拓系統源代碼與米拓公司取證到的被控侵權網站電子數據保全內容進行對比分析:1.被控侵權網站電子保全數據中www.yanhuicy.com20200424181630.tar中的“離線頁面。html”與“資源文件目錄\www.yanhuicy.com\cache\lang_json_admin_cn.html”文件中,“米拓”及“metinfo”字樣分別出現2次、25次;2.被控侵權網站電子數據保全內容中的sitemap.html文件與米拓系統的sitemap.html文件路徑相同、文件名相同、源代碼相同,且被控侵權網站該文件中多處顯示metinfo標識和www.cnbosite.com域名;3.被控侵權網站電子數據保全內容中的網頁截圖及離線頁面未見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及鏈接。同時,在被控侵權網站后臺數據中“離線頁面。html”與“資源文件目錄\www.yanhuicy.com\cache\lang_json_admin_cn.html”文件中包含了“個人網站永久免費且不限制用途。未獲商業授權之前,不得將MetInfo用于商業用途”“未經官方授權的用戶,請務必保留網站底部Powered by MetInfo的字樣和鏈接”“經過官方授權后方可去除前臺版權信息”等內容。
另查明,米拓公司為本案訴訟支付了一定的合理維權費用。
本院認為,米拓公司提交的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記載MetInfo企業網站管理系統[簡稱:MetCMS]V5.0的著作權人為米拓公司,且其提交的米拓系統源程序中有“Copyright(C)MetInfoCo.,Ltd(http:\\www.cnbosite.com)。Allrightsreserved(版權所有)。”等署名信息亦注明為米拓公司,故本院認定米拓公司為其主張的涉案軟件的著作權人。經比對米拓公司取證到的被控侵權網站電子數據與米拓系統源代碼,被控侵權網站緩存文件中多次出現“米拓”及“metinfo”字樣,部分文件路徑、文件名、源代碼與米拓系統完全相同,故被控侵權網站軟件與米拓系統構成實質性相似。而被控侵權網站緩存文件中亦包含有“未獲商業授權之前,不得將MetInfo用于商業用途”“未經官方授權的用戶,請務必保留網站底部Powered by MetInfo的字樣和鏈接”“經過官方授權后方可去除前臺版權信息”等內容。與米拓系統中《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內容相一致,小目標公司辯稱其在使用米拓系統時從未看到《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難以成立,故本院對其該項答辯意見不予采納。小目標公司提出《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無效的答辯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采納。燕匯公司作為被控侵權網站的經營者,小目標公司作為建站主體,未按照《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的約定,保留米拓公司版權標識“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屬網站“http://www.cnbosite.com”鏈接,構成對米拓公司涉案軟件署名權的侵犯,故對米拓公司要求燕匯公司、小目標公司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米拓公司未舉證證明其遭受了名譽損害,故對其要求燕匯公司、小目標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官方網站首頁、官方微信公眾號(jz-51swx)上發表為期一個月的聲明向米拓公司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賠償金額,因米拓公司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或燕匯公司、小目標公司的實際違法所得,故本院綜合考慮米拓公司的開發成本、推廣成本及維權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確定由小目標公司賠償米拓公司2萬元。因現無證據表明燕匯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被控侵權網站侵犯了米拓公司涉案軟件著作權,故對米拓公司要求燕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第十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寧波燕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寧波小目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對原告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享有的“MetInfo企業網站管理系統”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害;
二、被告寧波小目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含合理維權費用);
三、駁回原告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原告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433元,由被告寧波小目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86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曉麗
人民陪審員 趙七楠
人民陪審員 徐魯明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朱凌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