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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寶購買"仿站"構成侵權,賠償1.5萬+道歉

            2022-10-27 作者:MetInfo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案號:(2021)皖01民初1085號

            二審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611號

            一審裁判結果:

            一、馬鞍山多博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米拓企業建站系統[簡稱:MetInfo]V6.0、米拓mui387可視化編輯網站模板軟件[簡稱:mui387模板]V1.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二、馬鞍山多博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000元;

            三、馬鞍山多博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為期一周的向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

            四、駁回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一審:多博公司辯稱其軟件具有合法來源,支付了相應對價,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從多博公司提交的與京田教育服務專營店的聊天記錄中付款鏈接顯示“網站建設制作網頁設計商城模板一條龍全包企業做網站仿站搭建”可知多博公司在購買之初已經知曉網站是仿建的,且從其支付的金額看,與正常建站金額差距較大,故對其具有合法來源的抗辯不予支持。

            二審:多博公司主張被訴侵權軟件系其通過天貓平臺委托第三方構建,具有合法來源。但多博公司提交的其與京田教育服務專營店的聊天記錄中付款鏈接顯示“網站建設制作網頁設計商城模板一條龍全包企業做網站仿站搭建”,且該筆交易的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建站價格,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多博公司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并無不當。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最高法知民終61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鞍山多博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太白大道2006號(新三館二樓、五樓)。

            法定代表人:徐榮玲,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袁成,安徽知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洋湖街道和順路269號綠景欣苑二期2棟1219號。

            法定代表人:劉波,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亞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馬鞍山多博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拓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1)皖01民初10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于2022年5月13日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上訴人多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袁成、被上訴人米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看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多博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或發回重審,判決由米拓公司負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多博公司使用“metinfo企業網站管理系統V6.0版本”具有合法來源。1.多博公司不具有網站建設的專業知識,不存在侵權的主觀故意。2.多博公司系從淘寶網店購買涉案軟件服務,支付了相應的對價,鑒于電子交易的習慣,尤其在淘寶平臺,很難有實際的合同和發票。多博公司提供的聊天記錄、交易記錄、店鋪的營業執照等證據足以證明被訴侵權網站的建站主體。原審法院片面推導多博公司具有侵權惡意存在錯誤。(二)米拓公司所稱涉案軟件和“mui387模板”為免費軟件、開源軟件。米拓公司作為開源軟件提供者應該是同意二次開發,即二次開發者不構成侵權。(三)原審法院比對軟件錯誤,認定權屬不清,無法得出被訴侵權軟件與涉案軟件構成實質近似的結論。1.原審法院使用V6.13版本而非涉案軟件進行比對錯誤。2.原審法院比對所采用的百度取證平臺聲明,對通過平臺的取證不作任何真實性與合法性的保證,因此其取證的內容不能作為證據使用。3.“metinfo企業網站管理系統V6.0版本”和“mui387模板”為米拓公司單獨提供,基于電子數據的易改性,沒有任何創作完成的時間、創作者的顯示,不具有真實性。且在案證據能夠證明“mui387模板”軟件并非屬于米拓公司。(四)原審法院確定的賠償金額過高。1.米拓公司并未提供完整的合理開支費用證據,其實際損失也僅僅是每年799元的網站建設費。2.多博公司未通過被訴侵權網站盈利,且企業因疫情運轉困難。(五)多博公司不具有惡意,不應當登報道歉。

            米拓公司答辯稱:(一)涉案兩款軟件權屬清楚,多博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構成侵權。(二)多博公司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多博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網站系委托建站主體所建。即使其關于淘寶店鋪購買的事實成立,其支付的過低的價格也不能認定為支付了合理對價。(三)多博公司關于涉案軟件屬于開源軟件、免費軟件的理由不成立。“mui387模板”系收費軟件,且涉案軟件明確要求保留署名,原審法院關于侵權比對的認定正確。

            米拓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多博公司:(一)立即停止侵犯米拓公司軟件著作權的行為;(二)賠償米拓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包含為制止多博公司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三)在其官網首頁及《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為期一個月的致歉聲明,消除影響;(四)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3月7日,國家版權局出具證書號為軟著登字第2479988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該登記證書記載:軟件名稱:MetInfo企業網站管理系統[簡稱:MetCMS]V6.0;著作權人為米拓公司,開發完成日期為2018年1月25日,首次發表日期為2018年1月29日,軟件登記號為2018SR150893,權利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權利范圍為全部權利。2018年9月26日,國家版權局出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事項變更或補充證明,對MetInfo企業網站管理系統[簡稱:MetCMS]V6.0變更為米拓企業建站系統[簡稱:MetInfo]V6.0。

            2019年11月4日,國家版權局出具證書號為軟著登字第4532915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該登記證書記載:軟件名稱:米拓mui387可視化編輯網站模板軟件[簡稱:mui387模板]V1.0;著作權人為米拓公司,開發完成日期為2018年10月23日,首次發表日期為2018年10月31日,軟件登記號為2019SR1112158,權利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權利范圍為全部權利。

            米拓公司提交的米拓系統和mui387模板源程序中有“copyright(C)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http:\\xxx.cn).All rights reserved(版權所有).”“copyright(C)MetInfo Co.,Ltd(http:\\xxx.cn).All rights reserved(版權所有).”等署名信息。

            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務服務平臺I**/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ICP備案查詢信息顯示,米拓公司系下列ICP備案信息主體:備案/許可證號湘I**備07500799號,審核通過時間2018年7月30日,網站名稱米拓建站,網站首頁網址xxx.cn以及www.mituo.cn,網站域名MetInfo.cn以及mituo.cn。

            米拓公司系下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1.第31472471A號“米拓”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第42類包括平面美術設計、工業品外觀設計、產品測試、室內裝飾設計(截止),注冊日期2019年4月7日,有效期至2029年4月6日。2.第31498563號“米拓建站”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第42類包括平面美術設計、包裝設計、質量體系認證、室內裝飾設計(截止),注冊日期2019年7月21日,有效期至2029年7月20日。

            “MetInfo米拓企業建站系統6.1.3全新安裝”頁面中,《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的部分內容記載:“本《MetInfo企業網站管理系統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是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與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之間(以下簡稱米拓信息)有關復制、下載、安裝、使用MetInfo的法律協議,同時本協議亦適用于任何有關MetInfo的后期更新和升級。一旦復制、下載、安裝或以其他方式使用MetInfo,即表明你同意接受本協議各項條款的約束。如果你不同意本協議中的條款,請勿復制、下載、安裝或其他方式使用MetInfo。許可你的權利:1.你可以在完全遵守本最終用戶授權協議的基礎上,將MetInfo應用于非商業用途和個人網站,而不必支付軟件版權授權費用。2.你可以在協議規定的約束和限制范圍內根據需要對MetInfo進行必要的修改和美化,以適應你的網站要求。3.你擁有使用MetInfo構建的網站中的全部內容的所有權,并獨立承擔與內容相關的法律義務。約束和限制:1.未經商業授權之前,不得將MetInfo用于商業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網站、政府、金融、教育機構、學校、社會團體及其他經營性網站,以營利為目的或實現營利的網站,個人網站永久免費且不限制用途)。2.未經官方許可,不得對MetInfo或與之關聯的商業授權進行出租、出售、抵押或發放子許可證。3.無論如何,即無論用途如何、是否經過修改或美化、修改程度如何,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體或任何部分,未經書面許可,軟件頁面頁腳處的版權標識(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屬網站(xxx.cn)的鏈接都必須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有限擔保和免責聲明:1.MetInfo及所附帶的文件是作為不提供任何明確的或隱含的賠償或擔保的形式提供的。2.用戶出于自愿而使用MetInfo,你必須了解使用MetInfo的風險,在未購買產品技術服務之前,我們不承諾提供任何形式的技術支持、使用擔保,也不承擔任何因使用MetInfo而產生問題的相關責任。”米拓公司在原審庭審后提供的以供法院核實的MetInfo6.0的《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的內容與上述內容一致。

            多博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9日,經營范圍包括教育咨詢、企業管理咨詢、市場營銷策劃等。

            2020年5月25日,米拓公司通過電子數據保全方式對被訴侵權網站http://www.duoboedu.cn的電子數據進行了證據固定,“百度取證”和北京國創鼎誠司法鑒定所聯合簽發了電子數據保全證書。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務服務平臺I**/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ICP備案查詢信息顯示www.duoboedu.cn的主辦單位為多博公司。

            2021年1月14日,米拓公司向多博公司發送律師函稱,多博公司被訴侵權網站系使用了米拓公司的米拓系統建站,沒有按照《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的要求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且存在未經授權使用米拓公司自主開發的收費網站模板的行為,侵犯了米拓公司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獲得報酬權等多項著作權利,故發函要求停止侵權并希望與多博公司協商解決。

            原審庭審中,米拓公司將“MetInfo”企業版本6.0軟件和使用mui387軟件模板源碼與證據保全抓取的多博公司網頁的部分源碼進行比對,米拓公司提供的是“MetInfo”企業版本6.13軟件源碼。但是,米拓公司認為:1.與“MetInfo”企業版本6.0軟件是同一軟件,只是修訂號不同;2.被訴侵權網站存在與米拓公司MetInfo軟件路徑一致、源代碼內容基本一致的文件,存在MetInfo和米拓標識,與米拓公司的權利軟件MetInfo企業網站管理系統[簡稱:MetCMS]V6.0以及米拓mui387可視化編輯網站模板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多博公司不認可米拓公司比對意見,認為:1.兩個不一樣的軟件無法進行比對,且不清楚“MetInfo”企業版本6.13軟件源碼的權屬;2.不認可米拓公司百度取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因此,比對的樣表不能作為比對的對象;3.米拓公司提供的是部分源代碼,比對是不完整的,沒有辦法得到涉案軟件與被訴侵權軟件實質性相似的結論,對涉案網站出現的米拓和“MetInfo”標識并不能說明涉案網站侵害米拓公司軟件著作權,對于具體源碼比對請法院核實。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米拓公司提交的證據“米拓系統”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明確記載,米拓企業建站系統[簡稱:MetInfo]V6.0的著作權人為米拓公司,米拓mui387可視化編輯網站模板軟件[簡稱:mui387模板]V1.0的著作權人為米拓公司。米拓公司提交的源程序中有“copyright(C)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http:\\xxx.cn).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C)MetInfo Co.,Ltd(http:\\xxx.cn).All rights reserved.”等署名信息亦為米拓公司,上述事實互相印證,足以證明米拓公司系其主張的米拓系統及mui387模板的著作權人。

            對被訴侵權網站保全內容與米拓公司提供的源代碼進行比對分析,被訴侵權網站的lang_json_admin_cn.html緩存文件出現米拓公司的“MetInfo”和“米拓”字樣分別為34次和5次,此文件為米拓系統軟件正常安裝運行后產生,說明被訴侵權網站已正常安裝運行了米拓系統軟件。被訴侵權網站的getpassword.html文件內容與米拓系統軟件getpassword.html文件內容完全一致,且二者文件路徑相同、文件名相同。被訴侵權網站的basic.css文件內容與涉案軟件basic.css文件內容完全一致,且二者文件路徑相同、文件名相同。被訴侵權網站的index.css文件內容與涉案軟件index.css文件內容基本相同,且二者文件路徑相同、文件名相同。被訴侵權網站首頁未保留權利人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和鏈接。據此,原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網站的軟件與MetInfoV6.0及mui387模板構成實質性相似。

            其次,涉案《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載明“無論如何,即無論用途如何、是否經過修改或美化、修改程度如何,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體或任何部分,未經書面許可,軟件頁面頁腳處的版權標識(powered by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屬網站(xxx.cn)的鏈接都必須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故多博公司未經米拓公司許可使用涉案軟件,未保留版權標識(powered by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屬網站(xxx.cn)的鏈接,侵害了米拓公司對涉案軟件的署名權。此外,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屬于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也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多博公司未經米拓公司許可,復制、修改米拓公司享有的mui387模板軟件,且未保留米拓公司的相關標識,侵害了米拓公司對mui387模板享有的著作權。故原審法院對米拓公司要求多博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多博公司辯稱其軟件具有合法來源,支付了相應對價,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從多博公司提交的與京田教育服務專營店的聊天記錄中付款鏈接顯示“網站建設制作網頁設計商城模板一條龍全包企業做網站仿站搭建”可知多博公司在購買之初已經知曉網站是仿建的,且從其支付的金額看,與正常建站金額差距較大,故對其具有合法來源的抗辯不予支持。根據軟件版本序號編制的一般規則,MetInfoV6.13是對MetInfoV6.0的部分升級,不會導致軟件整體發生變化,故可以以MetInfoV6.13的版本的源代碼進行比對,在多博公司無相反證據證明MetInfoV6.13版本的著作權另有他人的情況下,米拓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對MetInfoV6.13也享有著作權。

            關于賠償損失的數額,考慮多博公司的侵權情節和米拓公司的權利類型及價值、維權合理支出和整體維權情況等因素,酌定多博公司賠償米拓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000元。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四十九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建站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皖01民初1085號民事判決:一、馬鞍山多博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米拓企業建站系統[簡稱:MetInfo]V6.0、米拓mui387可視化編輯網站模板軟件[簡稱:mui387模板]V1.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二、馬鞍山多博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000元;三、馬鞍山多博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為期一周的向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四、駁回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50元,由馬鞍山多博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負擔400元。

            本院二審期間,多博公司、米拓公司均未補充提供新的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已經查明的基本事實有證據佐證,米拓公司、多博公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本案為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本案被訴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前,本案應當適用2010年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3年第二次修訂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多博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軟件著作權以及如何確定其法律責任。

            米拓公司提交了米拓企業建站系統[簡稱:MetInfo]V6.0以及mui387模板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作為米拓公司享有涉案兩款軟件著作權的初步證據。此外,米拓公司還提供了兩款軟件的源程序,并且該源程序中含有米拓公司的署名信息。在多博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兩款涉案軟件另有他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認定米拓公司享有涉案兩款軟件的著作權并無不當。

            原審法院對被訴侵權網站保全內容與米拓公司提供的源代碼進行了比對,查明多博公司的被訴侵權網站緩存文件中含有“MetInfo”和“米拓”字樣,部分文件的路徑、文件名、內容相同或基本相同,原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網站曾安裝運行涉案軟件并無不當。米拓公司在《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中明確要求用戶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且mui387模板軟件為收費軟件,多博公司關于因米拓公司在其網站聲稱米拓企業建站系統V7.0.0系開源免費故其未侵害涉案軟件署名權的主張不能成立。多博公司主張被訴侵權軟件系其通過天貓平臺委托第三方構建,具有合法來源。但多博公司提交的其與京田教育服務專營店的聊天記錄中付款鏈接顯示“網站建設制作網頁設計商城模板一條龍全包企業做網站仿站搭建”,且該筆交易的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建站價格,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多博公司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并無不當。

            多博公司在其所建網站中去除涉案軟件(免費使用軟件)中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損害了米拓公司的身份權益,同時也割裂了米拓公司與涉案軟件之間的聯系,對米拓公司廣告效益等財產性權益產生影響,侵害了米拓公司對該款免費使用軟件的署名權;且未經米拓公司許可,復制、修改米拓公司享有的mui387模板軟件(收費使用軟件),也侵害了米拓公司對該款收費使用軟件的署名權、復制權。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故原審法院對米拓公司要求多博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并無不當。

            關于涉案侵權的損害賠償金額,應綜合考慮涉案軟件免費許可情況、商業許可的市場價格、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持續期間、侵權人是否承認其侵權行為等訴訟誠信狀況、權利人市場整體維權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本案中,多博公司否認使用涉案軟件且無合理理由和相應依據,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原審法院綜合考慮多博公司的侵權情節和米拓公司的權利類型及價值、維權合理支出和整體維權情況等因素,酌定多博公司賠償米拓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000元,整體上基本適當。因此,多博公司關于原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過高的主張不能成立。鑒于多博公司侵害了米拓公司就涉案軟件享有的署名權,原審法院判決多博公司刊登聲明賠禮道歉亦無不當。

            綜上所述,多博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建站百七十七條建站款建站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5元,由馬鞍山多博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余曉漢

            審判員 何 雋

            審判員 薛 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賓岳成

            書記員 吳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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